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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辅修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1-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西安文理学院开展双学士学位授予试点工作的批复》(陕学位办[2013]21号)以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陕办发[2014]2号)的精神,为了坚持内涵式发展,彰显地方本科高校学科专业特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创业就业能力的提高,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结合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学校 “文理为基、工管为重”的学科专业定位,确定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农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学科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可申请辅修管理学学科的相关专业,包括市场营销、会计学、公共事业管理、旅游管理4个专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将双学位专业从管理学学科向工学等其它学科门类辐射推广。

  第二章 学生辅修双学位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提出申请: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任何违规违纪处分;

  (二)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自学能力者;

  (三)每人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五条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双学位授予比例按照5%控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要求

  第六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的开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要求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性,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应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相关学科门类所属本科专业课程设置。课程一般设10-13门,应覆盖本专业核心课程。

  第八条每门课程学分的确定以该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要依据。课程总学分为40-50分,每16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总学时不超过800学时,其中实践教学学时不少于128学时,毕业论文(设计)不少于10周。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含网络课程),并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专业教学形式分为公共选修课平台辅修双学位和整建制辅修双学位班两种修读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在公共选修课平台公布双学位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拟辅修双学位的学生按规定登录公共选修课管理平台选择相关辅修课程,并按规定要求按时修读所选择课程。

  第十二条公共选修课平台辅修双学位的上课时间由辅修专业的开课学院统一安排。为尽可能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辅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一般与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少数课程安排在双休日,采取集中授课、辅导答疑、自主学习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鼓励相关主修专业按整建制行政班辅修双学位,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增强专业特色和竞争力。整建制辅修双学位班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牵头,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协助,在学校辅修双学位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两个专业的特点和学校关于本科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培养质量为前提,共同商讨制定,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开设整建制辅修双学位班的课程,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教学管理,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协助落实教学任务及其他需协调的相关工作。统一做好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上课时间的协调,使之共同体现在每学期课表中,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时间。整建制辅修双学位班学生按课表安排按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学籍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修读,原则上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如有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学籍,但在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则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等同处理,并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辅修期间,主修专业一旦受到留级、退学、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规违纪而受处理处分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后因中途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等各种原因未实际取得辅修专业学位的,其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可置换校内公共选修课学分最高4学分,毕业时由教务处发给已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或辅修证明。若学生最终取得辅修专业学位,则其所有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均不得用于学分置换。

  第十九条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在名称、学时、内容难易程度等方面和辅修课程基本相同时,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相应课程予以认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如果辅修的课程一学期内课程成绩不合格,公共选修课平台辅修双学位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在次学年重新选课重修该门课程;整建制双学位班学生,要按学校规定于次学期初补考,补考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同时授予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但对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即使修满辅修专业学位规定学分,也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需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辅修)》,由辅修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按规定时间将审核合格者申请表递交主修专业学院审核其主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主修专业学院将审核合格学生的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同报送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复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双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主辅修双学士学位内容,在同一学位证书上写实性体现。

  第二十四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本年度我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收费和学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费采用学分制收缴。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参照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 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88号及陕价行发[2006]73号文件规定,文法财经类本科专业每学分收取80元。

  第二十七条学生重修课程要按学分收取费用。参加双学士学位辅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所有缴费手续。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已修课程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学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保障,按收取的学费额度安排专项预算,用于承担双学位人才培养的部门和学院相应的专业建设及教学管理等经费。承担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师工作量,酬金标准应高于学校当年标准,如果收取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不能保证教学运行,则由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由学校制定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学费使用办法,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并呈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2017年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及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如对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制定实施新政策及新要求,以上级新规定为准,学校另作补充说明。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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