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章程
作者: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05   点击数:
 

  序  言

        西安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3年的陕西师范学堂。1990年,创办于1980年的西安大学与创办于1958年的西安师范专科学校合并为西安联合大学;2003年,西安联合大学与创办于1953年的西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西安文理学院;2006年和2009年,西安幼儿师范学校和西安师范学校并入西安文理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为国家建设和地方发展培养了大批有用之才,产生了众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广泛的社会服务,综合实力日益增强,办学特色逐步彰显,社会声誉不断提升,已经成为西安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基础教育的人才培养基地、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咨询和科研创新基地、西安文化传承和引领的重要力量。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简称:西文理。

        学校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Xi′an -U。

        第二条 学校建有“高新校区”、“太白校区”和“书院校区”三个校区。法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awl.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秉承“自信、自励、自省、自强”的办学精神,遵循“合理定位、内涵发展、强化开放、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践行“崇尚学术、传启文化、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施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和精细化管理,逐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监督学校依照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批必须由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依法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赋予学校本地区同类型高校均等权益,保护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自主设定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列学校为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行使市级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权限;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控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境外高校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的财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定期向举办者汇报办学情况和效益;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向校内外公布相关信息;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六)执行国家和地方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造就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与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文化普及教育,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务委员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在基层单位设置基层工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依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学院设置基层团组织。

        第二十五条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师聘任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并按学科领域及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授予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置学院。作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党总支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学院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直属研究中心(所)等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能,承担相应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教学、科研以及相关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制定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关乎学校发展、专业性较强、涉及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等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和师生代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和发展先进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

        (五)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和岗位管理:

        (一)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二)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和保障;

        (五)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正身,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创业教育等服务,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四)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五)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条 凡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均为校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学科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倡导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依法接受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体制,健全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七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分红蓝两色。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朱雀图案。

        徽章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颜色为黄色;学生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颜色为红色。

        第五十八条 校旗为长方形,分蓝白两色。蓝色旗中间为白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白色中英文校名。白色旗中间为红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红色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九条 校训为“重德、敦品、笃学、躬行”。

        第六十条 校歌为《西安文理学院校歌》。

        第六十一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施行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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