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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管理,理顺水电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公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常态化监管方案》、西安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公共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学校节能降碳工作目标,遵循“厉行节约、数智管理、保证需要、应收尽收”的原则。逐步完善对全校水电用户实施智能计量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统一实行能源二级管理;有条件安装水电表的驻校外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及商业用户应实行预付式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供水供电系统所有用户。即各部门、各学院、教辅、后勤、体育场馆以及驻校外单位的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实验室、实训中心、学生宿舍,教工住宅(宿舍)、食堂、各类驻校企业、产教融合、商业网点等使用管理者。

第四条 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用水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服务地方工作办公室、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及各学院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处长担任。

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定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水电管理的统筹和协调。

第六条  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动力中心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七条  水电用户职责:

(一)负责自身日常水电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责;

(二)配合学校水、电智能化建设,规范用电行为,配合水电整体调控工作;

(三)配合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四)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抢修、协调、配合,做好水电安全节能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事项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元;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管线。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新增、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先在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进行备案审批,并将购买设备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九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 在全校范围内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水电用户逐步完善智能水电计量设备安装,为能源二级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外供水电用户计量装置费用自理;

(三)用户如认为计量表计失准,可提出检验申请,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应尽快受理并安排送计量设备鉴定机构检验,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用户。如表计校验合格,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如表计校验不合格,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退补误计费用。退补费用依据用户正常月份的用量为基准核算。

第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行政、教学、公共区域水电费由学校承担;

(三)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公寓水电费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原则收取,具体标准由学生工作处制定;

(五)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

(六)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积极推广预售制水电管理系统,遵循“先购买,后使用”的原则,确保水电费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使用水电管理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或改造水电暖设施的,在项目规划阶段,建设主管单位应将水电暖设计方案同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会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提交水电暖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设施移交;

(二)学校的室外开挖施工须向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踏勘现场并批准后方可开挖。因施工开挖造成地下管道破裂、漏水或断水,供电线缆损坏、断电故障,施工单位必须尽快修复。如恶意施工造成损失或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后果;

(三)施工单位使用水电必须提前到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办理水电使用相关手续,并进行备案,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元后;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负责接通水电管网,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四)施工用户不具备安装计量表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时间等综合因素,水电费按审计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中所列水电金额核收。用户结清水电费用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提交的水电结算单据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用户确实没有水电使用的单位不收取费用。

(五)竣工后,施工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水电停用手续,缴清水电费,经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检查合格后,拆除电源和水管并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将依据本规定报请计划财务处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六)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将按水电费总额的三倍进行处罚;

(七) 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运输等原因对学校原有管网、线路、设备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水电节能管理

(一)各部门、各学院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尽量使用自然光,确需使用空调应将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二)学校将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

(三)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将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培养节约意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四)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五)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五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省、市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或水电设施损坏的,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根据情况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督促其立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按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对所有未在违约金起算日前缴纳水电费的外供电单位,将从违约金起算日起按照每日5‰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未缴纳将停止水电供应。

(五)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负责对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查,对发现违规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或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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