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财发〔2023〕79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
第四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综合管理,分类归口专项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具体管理,资产领用人直接管理”的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的主要依据。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账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报批,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除外。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向上级部门报告年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按资产的不同形态、类别和部门职责,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计算机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资产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每年进行两次账务核对,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做好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负责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和电子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校名、校徽、校誉、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管理。
(七)信息与现代教育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及二级域名,以及学校信息化系统运行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的管理。
(八)服务地方工作办公室(校友办)负责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九)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制度及管理台账。
(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强化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积极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资产使用部门加强联动,通过定期账务核对、实物盘点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一)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调整,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归口管理。
第九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分管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流程等。
(二)负责分管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盘点、资产评估、监督检查,指导各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管资产的数据统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按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分管资产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须设有资产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效益管理,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保证国有资产得到充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验收、入账、使用、保管、维护、安全和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负责建立单位资产台账,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卡片信息;落实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统筹调配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本单位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盘活利用和高效使用。
(四)配合学校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信息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五)负责本单位离岗人员的资产移交工作。
(六)负责对拟报废资产的鉴定、回收和处置工作。
(七)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八)各二级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责。各单位日常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是学校资产配置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资产领用人对本人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资产领用人主要负责资产的高效使用、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将领用(保管)资产按规定移交。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需求应当优先通过校内调剂或共享公用
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等级技术性能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学校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学校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资产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配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入账流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各单位购置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现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形成购置计划,经审核后纳入学校储备项目库,学校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同意方可购置。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和摊销。折旧及摊销数据经国资处审核,交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统一标准执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按政府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无法确定的,摊销年限按照不少于10年计算。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进行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管理部门应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学校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各自职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物总账,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对账。
第二十五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按相关程序进行调剂处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和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市财政局和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可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移、转让或注销的行为。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做到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二条资产完成配置、验收合格(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并在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做到账账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资产评估对资产进行估价,并作为入账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应做好图书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清查、处置及统计工作,每半年与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图书资产价值核对及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用房如发生用途、性质的变更(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办公室等),需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六条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办理转固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七条按照资金性质,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等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对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 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资产无偿调拨的。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的。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四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样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或可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统计报告主要反映报告期间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包括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统计报告数据应与会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并在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相互衔接。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确保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内控建设,发挥审计、财会监督作
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学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的审计、财会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一条管好用好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是全校教职员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员,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造成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按照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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