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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作者: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权威,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文理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规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咨询、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正、公平地保障全体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科、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民主推荐、公开遴选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如教学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也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委员由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与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起协商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如委员退休或调离,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及时增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单列,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与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审定科研项目、成果评奖等学术事务。

  (五)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议题;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具体内容应在各自的规程中规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中规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拟聘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立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一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不少于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而缺席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匿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人数2/3以上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议题需要,学术委员会会议允许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应予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委员同意或经校长提议,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修改,须经校长或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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