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城市大学”发展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文理学院章程》,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为规范教授委员会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校务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工作。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实行专家治学、民主咨询的重要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参政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其他委员由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推荐。教授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会名单,经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校长负责教授委员会的协调与统筹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教授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动关心了解师生关注的学校重大改革发展问题。
2.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形成建议案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领导。
3.受学校委托,有针对性的对涉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应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党委和领导的委托,由主任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于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有5名以上(含5名)委员提议,需召开会议形成建议案供校领导参考的,也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开诚布公、坦诚相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教授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到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校职能部门一般应提前2-3天整理成文,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全体或部分委员阅,以便于充分思考论证,最大限度地保证咨询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与该次会议讨论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专家可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负责解释,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请假。长期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过程、结果等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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