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作者: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表示取得者本科毕业且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我校学位评定授予的权力机构是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位审核工作;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违反国家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三)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行为;因其他违纪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

  (四)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条件,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五门次(含)以上者。

  (六)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统一测试或其他通行相应语种等级考试之一,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七)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根据上述标准执行,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在品德修养方面有明显进步,且再无违纪行为,并获市级(含)以上相关表彰奖励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减免重修门次,累计减免不得超过2门次:

  (一)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以第一著作者取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认证,可减免1门次重修课程。

  (二)获市级(含)以上表彰奖励;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著作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经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认定,可减免2门次重修课程。

  (三)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可减免1门次计算机类专业课程;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相应语种八级考试可减免1门次专业重修课程。

  第八条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其他通行英语等级考试之一,视为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大学英语》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文科类、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非计算机专业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

  第九条 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边远地区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由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于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大学及科研院所必须在我国教育部认定的名单之列)、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具有毕业资格,凭录取、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必要支撑材料,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报学士学位申请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学院分委员会。

  (二)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原因,按规定时间报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

  (三)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对各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复核后呈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士学位资格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2/3(含)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仅对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由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文件材料的上报整理及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决定公示七天。对于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于公示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本学院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按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本年度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0届毕业生起执行,原2016年4月18日印发的《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

  则》的解释说明


  附件

  

  《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解释说明

  

  一、有关表彰奖励的说明

  1.《细则》第六条“获市级(含)以上相关表彰奖励”主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西安市市委或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或教育系统代表中省市颁发的能证明思想品德修养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奖项。

  2.《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市级(含)以上表彰奖励”包含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和市级以上其他表彰奖励2种类型。其中,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以教务处认定的A、B类竞赛为主,以及全省高校参与的重要的学科竞赛。市级以上其他表彰奖励主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西安市市委或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或教育系统代表中省市颁发的与专业学业相关的奖项。

  二、有关公开发表论文的说明

  《细则》第七条第一、二款“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著作者取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中“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核心期刊”“取得国家专利认证”的判定标准与《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科研成果的判定标准一致;“本专业学术论文”由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公开发表以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减免重修课程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经第一作者同意,视学生为第一作者。

  三、有关外语成绩的说明

  1.《细则》第五条第六款中“其他通行相应语种等级考试”,现包括托业(TOEIC)考试、雅思(IELTS)考试、托福(TOEFL)考试、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CATTI)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

  “学校规定标准”现指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统一测试专业四(八)级考试50分(含)以上;托业(TOEIC)考试达到655分(含)以上;雅思(IELTS)考试达到5.5分(含)以上;托福(TOEFL)考试达到80分(含)以上;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达到240分(含)以上;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取得中级(含)以上合格证书,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取得中级B2(含)以上合格证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CATTI)考试口(笔)译取得三级(60分)以上资格证书,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取得N2合格以上证书,视为外语类专业学生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其他通行相应语种等级考试”和“学校规定标准”的解释,可根据学校外语类语种专业的调整进行相应增减,由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2.《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八级考试”中“通过”是指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水平。

  3.《细则》第八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其他通行英语等级考试之一,视为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中“其他通行英语等级考试”是指托业(TOEIC)考试、雅思(IELTS)考试、托福(TOEFL)考试、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

  “通过”是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含)以上,托业考试达到595分(含)以上,雅思(IELTS)考试达到5.0分(含)以上,托福(TOEFL)考试达到72分(含)以上,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达到205分(含)以上,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取得初级(含)以上合格证书,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取得中级B1(含)以上合格证书。

  四、有关特殊授予的说明

  根据本《细则》六、七、八、九条规定,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学位授予的学生,视为特殊授予或救济授予,应由所在学院分委员会对满足救济条件的支撑材料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每项支撑材料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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